【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2-05-30 | 【实施日期】 2002-05-30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技术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活动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核准范围、方式交易。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及举办技术交易会,举办者应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备案。”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责令停止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