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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2-03 【实施日期】 2002-12-0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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