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3-09-26 | 【实施日期】 2003-09-26 |
【法律话题】 外资 | 【产业领域】 |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