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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20 【实施日期】 2004-04-2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 商务服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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