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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5-28 【实施日期】 2004-05-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跨市、县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开发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可持续发展影响论证。”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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