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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18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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