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6-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