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洗清场地和设施。”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