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二、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