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四、删去第四十条。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