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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5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第15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林地经营单位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可以将边远交错的林地与相邻单位的林地或其他土地相互调换。调换国有林地的,应取得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林地调换单位凭调换协议书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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