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9-26 | 【实施日期】 2005-09-2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