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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企业年检报告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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