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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法律话题】 合同 【产业领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的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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