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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01 【实施日期】 2007-06-01
【法律话题】 合同 【产业领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七条。

2、删除第五条第三项。

3、将第十九条中“合同签证单位”修改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4、删除第三十五条。

5、删除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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