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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效力...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28 【实施日期】 2008-12-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并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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