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9-11-27 | 【实施日期】 2009-11-27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和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有所增加。
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0元的投入水平,设立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经费,保障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顺利开展”。
二、将第二十六条中“鼓励和支持科协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基金”一句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