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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2009)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7 【实施日期】 2009-11-27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和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有所增加。
  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0元的投入水平,设立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经费,保障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顺利开展”。

 二、将第二十六条中“鼓励和支持科协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基金”一句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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