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9-11-27 | 【实施日期】 2009-11-27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