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9-11-27 | 【实施日期】 2009-11-27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社会性集资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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