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5-03-31 | 【实施日期】 2015-03-31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七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予以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