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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3-30 【实施日期】 2016-03-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0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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