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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2016)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9-28 【实施日期】 2016-09-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N0:SC07003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28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的“工作”修改为“职务”。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的“问题”修改为“事项”。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进行选举;(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大会进行表决;(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三)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四)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五)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九)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十)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依法及时进行补选。”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删除第十一条。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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