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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2016修正)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2-29 【实施日期】 2013-10-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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