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1-30 | 【实施日期】 2017-11-30 |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副省长李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并对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甘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建设好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税收对污染物排放的约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生态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上调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